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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万余的充值款不能退?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10-26 23:31    浏览次数:
 
 
 
 

当预付式消费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时,“办卡容易退卡难”也随之而来——“余额退款无处追讨”“商家失联充值打水漂”,不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信任机制。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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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某足浴店系于2021年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居民服务业,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

 

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顾客王某在该足浴店多次充值购买并消费全身保健理疗服务,然而数次体验后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过敏现象,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用。该足浴店认为王某过敏现象并不是理疗造成的,告知根据充值协议因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予退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将对方诉至二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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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和商家应相互信赖、相互配合,在商家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当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足浴店拒绝退还款项,双方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据此,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购买服务项目及金额、实际消费次数、剩余未消费次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违约责任因素,最终判决某足浴店退还王某剩余未消费的部分服务费十万余元。某足浴店及王某均服判息诉。

 

法条速递

 

法释〔20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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