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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6 23:24 浏览次数:次
案件详情
未缴社保扣薪酬
张女士系进城务工人员,她在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2022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且非法扣除劳动报酬、未安排年休假。尽管张女士多次与单位沟通,但未得到解决。张女士了解到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法律援助政策,随即向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援中心优先受理并指派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胡治律师为她提供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帮讨回
胡治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张女士沟通,并克服其居住偏远、工作繁忙等困难,多次在方便张女士的地点与其面谈,详细了解案情。经过梳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无故克扣工资、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休息日强制加班等行为,并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疑似违法辞退。胡律师认为,张女士可主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社保损失和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并协助她将相关请求列入劳动仲裁申请书。立案后,为更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胡律师向张女士说明劳动仲裁可能会涉及排庭、开庭及裁决等环节,周期较长,且由于未能第一时间收集保留相关证据,证据较为薄弱,部分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此外,他还了解到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可能拖延赔偿。因此,他建议张女士在赔偿数额在可接受的前提下也可考虑在仲裁委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张女士因希望能尽快获得合理赔偿,她表示同意。在调解过程中,胡律师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分析利弊,希望促成问题妥善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案件转入开庭程序。开庭前,胡律师协助张女士复盘证据和请求事项,并详细为其解答仲裁流程和注意事项。开庭当天,胡律师陪同张女士前往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大部分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工资和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共计5906元。裁决书下达后,胡律师第一时间将文件送达张女士,向她说明裁决内容及后续法律程序的注意事项。本案顺利结案,张女士对法律援助中心和胡律师的帮助表示感谢。
专家点评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亚非律师:本案是一起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未缴纳社会保险、非法扣除劳动报酬、未安排年休假等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大劳动争议的主要矛盾。
进城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是目前社会普遍的一大重要问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在求职过程中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城务工人员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进城务工人员而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这给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增加了举证困难。
本案的胜利不仅是张女士诚实劳动应得的回报,更是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养的体现。通过多次沟通和灵活的维权策略,法援律师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帮助。
法律援助律师胡治用心用情守护受援人的“血汗钱”,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用法治的阳光照亮了进城务工人员的打工路,也切实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未来,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劳动者在法治轨道上感受到温暖与正义,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追缴欠缴的费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