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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7 04:50 浏览次数: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偷偷变了心,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原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并支付利息?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案件,根据今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院判令“连本带息”退还,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王某(男)于1980年登记结婚,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自2016年起,王某与黎某(女)在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孕育一非婚生子。
截至离婚当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黎某累计转账100余万元。
2024年,张某发现该情况,将黎某诉至法院,张某认为王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黎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要求黎某返还赠与钱财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曾系原告张某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多年多次向黎某分批次大量转账及给付现金,该行为已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期间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情形。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黎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令黎某向张某返还并支付利息。
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王某与张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返还财产系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首次明确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的正确价值观念。
最高院对配偶在婚内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不合理低价赠与等行为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采取“无效+返还”的刚性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引导公众强化婚姻忠诚义务。
公众要恪守婚姻忠诚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婚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最终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