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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刷卡套现后转借他人牟取高额利息?法院:借贷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4-01-04 16:59    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其灵活、方便、快捷等特性,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由于借贷双方往往是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戚朋友,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也较为常见,那么,此种行为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会保护这种关系吗?

 

【案件简介】

小张与小李系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小张与小李之间互有转账,小李向小张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小张现金20000元,另一张借条载明向小张借到人民币25000元,两张借条约定月利率均为1.2%。后由于小李未能按约还款,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45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经过庭审查明,小李的确尚欠付小张借款本金45000元,但小张出借给小李的这45000元钱款全部来源于信用卡刷卡套现和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该两笔借款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张钱款45000元,由于小张与小李之间的民间借贷无效,双方之间关系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小张主张支付利息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关系、亲属关系,互相借款是非常常见的,但出借的款项应系自有资金,而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该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会给出借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仍需承担信用卡套现、金融机构贷款的还款责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借条等债权凭证应据实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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