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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开展 “美好人生·民法典相伴”直播活动

    发布时间:2021-09-15 12:24    浏览次数: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增强全民遵法守法意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武汉市江岸区精心部署、积极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典”燃民法典宣传热潮。2021年5月28日上午,由武汉市江岸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主办的“小廌释法”直播的首期节目《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正式开讲,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锋作为首场嘉宾,作客直播室,和网友在线谈“典”说法,畅聊身边事儿,共解法律难题。短短一个小时的直播活动,吸引了近5000名网友在线观看。


【重点宣传内容】

1.《民法典》关于子女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
一是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夫妻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三是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关于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3.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答:《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首先,这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无论患有哪种疾病,只要彼此真心实意地走到一起,结合为夫妻,法律不宜强行干预;其次,也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事实上,对患有某些疾病需要照顾的人来说,有人跟他们结婚,相应地就承担起了扶助的义务,这也为社会减轻了负担;另外,这也有利于降低疾病传染的风险。“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有关精神病。其中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过,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民法典》第1053条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里的“告知”是法定义务。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民法典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动权”交给了被隐瞒的另一方。

4.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实施后,遗嘱形式变成六种,增加了打印遗嘱这一新形式。同时,原来的录音遗嘱扩大成了录音录像遗嘱。遗嘱形式需要关注一下:
第一,打印遗嘱要想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打印遗嘱需要当着见证人的面打印出来。(2)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字,并注明日期。日期非常重要,切勿遗漏。(3)见证人必须是和继承无利害关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见证人必须是两个人或以上。
第二,录音录像遗嘱除了和原来一样,需要两个见证人之外,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第三,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遗嘱效力,大家必须明确。《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且若立遗嘱人实施了和所立遗嘱内容相悖的行为,也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这充分体现了立遗嘱人意思自治原则,不用遗嘱形式来制约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简单地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立遗嘱人改变主意的情况。按原来《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想撤回或变更公证遗嘱,那么,他们必须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生效。但是,有时候,有些人再立公证遗嘱的条件不具备了,或者不想再花钱了,就无法改变之前公证遗嘱内容,阻碍了他们真实想法的实现,导致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基于规避这些问题的初衷,《民法典》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让其具备和其他形式遗嘱同样的地位和效力,为立遗嘱人自由表达意愿扫除了障碍。

5. 物业服务承诺是否“搭白算数”?

答:《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守和履行。实践中,物业服务人会在其宣传中公开作出某种服务承诺,以吸引业主选聘其作为物业服务人,或者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作出某种承诺,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度,这事实上经常成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人的行为,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物业服务人义务范围的合理扩充。就应当对物业服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员就应当履行其承诺,否则将构成违约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服务人作出的服务承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形式上看,承诺的内容必须是公开作出的,例如在在小区内公示栏张贴公告。如果只是物业服务人私下对单个业主的口头承诺,则不能认为是公开作出。
(2)承诺内容是物业服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被迫的或虚假的。这是物业服务人作出服务承诺有效的实质要件。
(3)承诺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业主,这是就整个服务承诺的内容来说的,如果不利于业主,或者为业主增加义务、负担,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聘请3名保安,物业服务人发出公示以节省开支为由只聘请1名保安,则对业主不利,不应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组成部分。再如,小区大门原先只有1人看守,难以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因此物业服务人张贴告示承诺,为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小区大门将24小时配备3名保安值守,这对业主来说就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告示中要求每名业主须缴纳100元用于聘请保安,为业主增加了义务,则不能当然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4)承诺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例如在小区发生失窃案件后,物业服务人张贴告示承诺,进出小区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大门由2名以上保安值守,保安每天在小区内至少巡逻3次以上等。如果物业服务人只是承诺将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则算不上是“清晰明确”的承诺。
(5)该承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也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虽然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人单方作出的,但是其作出的承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其服务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规定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公开作出的承诺负责。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正值《民法典》颁布一周年,针对前期收集到的群众法律难题,主讲律师通过在线直播的形式进行了解答。直播活动中,网友不仅了解到《民法典》的亮点和创新之处,还为他们日常生活中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
二是深入宣传《民法典》相关知识和民法精神。通过参与活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典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民法典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鲜明导向。
三是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本次活动以大江金岸APP和斗鱼直播为主要平台,充分发挥了新媒体平台覆盖面广、影响力远、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被长江日报、武汉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报道;短短一个小时的直播,成功吸引了近5000名网友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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