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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张欠条看劳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15 11:2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刘某,H省H县人,经常居住地为W市J区。2017年7月上旬,刘某受李某雇佣做室内装修,负责地面下沉基础工作,刘某邀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做工。完工后,双方约定劳务费总价12000元。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记载:今有李某欠刘某人工费12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还清。上述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拒绝付款。
      刘某于2020年6月向W市J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该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收立案材料。后刘某补充了其在W市J区居住的证据后,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向J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该院于当日接收立案材料,并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刘某当庭提交了欠条原件,并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欠款事实。
      J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李某至今未支付人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刘某支付人工费12000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等待遇。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可以单方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本案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且双方地位平等,在纠纷出现后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2、关于案件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现刘某起诉李某要求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刘某系接收货币一方,刘某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因此刘某能够提供其在J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据,那么J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就有管辖权了。
      3、关于缺席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诉讼标的虽然不大,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不少。日常生活中,遇到债务纠纷的人群不在少数,这个时候就要注意啦!
      要重视欠条等书面证据的重要性,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往往是对已存在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界定,如涉及债务的重新确认,以及钱款往来、钱货交易产生的清偿、结算、抵扣等。在审判中,欠条可起到直接证据的证明功能,在没有其他合同的情况下,欠条本身就是一个简式合同。本案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刘某出具了李某所写的欠条一张,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案件可以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
      要注意欠条记载的支付时间。实践中,以什么时间来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对于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案中,刘某即是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三年内递交的立案材料,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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