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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刮风引起高空坠物伤人,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23 15:5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大风天气,李某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候,一块广告牌被大风吹落,砸伤李某,住院费花费12000元。经查,该广告牌系附近一饭店在楼上安装的广告招牌,李某将饭店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建筑物脱落坠落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受害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是大风天气,但是饭店作为广告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广告招牌尽到定期查看、维修、加固的义务,保障其不会有脱落的危险。因此,为避免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大家应当定期检查如广告牌、防盗网、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消除危险状态,避免出现高空坠物的侵权情况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广告牌属于饭店所有,饭店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判令该饭店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在如今高层林立的情况下,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极大的隐患,不仅《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坠物等侵权行为做了规定,而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因此,为了大家的公共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幸福生活,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定期查看自己家中有无高空抛物、坠物的隐患,及时排除风险,消除隐患,从而避免高空抛物、坠物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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