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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市场监管局青菱市场监管所查办首起当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11 10:18    浏览次数:
        “你(单位)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月10日,洪山区市场监管局青菱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青菱所”)依规查办首起当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案件,对辖区内一商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对行政复议前置、互联网送达执法文书复议权告知等事项作出了全新规定。执法过程中,青菱所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开展了以案释法。根据规定,商家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青菱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有效发挥新法对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下一步,青菱所将持续加大执法队伍业务能力培训和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持续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交流,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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