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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被依法处罚贰佰元整

    发布时间:2020-09-24 10:26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违法三乱类                                   
案例报送时间: 2020 年 9月 23 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4日,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渔光小路巡查时,发现有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经查,确认当事人为桂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路边树干上及绿道指示牌上陆续张贴印有“单间出租,拎包入住,家电齐全”等字样的宣传品共计2张。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11时前整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继续在墙面张贴2张同样字样宣传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按处罚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8月5日,当事人桂某来我局中队接受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制作《调查笔录》壹份。该案件经过照相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等阶段,确认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鉴于违法事实,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8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壹份,告知其拟处罚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当事人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表示认罚,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要求尽快处理。执法队员鉴于违法事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告知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当事人已于8月7日到指定银行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三)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过时、破旧没有及时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组织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处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我局中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书》壹份,并根据当事人前后张贴宣传品共计4张,对应罚款标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行为,不仅影响辖区内环境的美观、美化,也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此案中,中队执法人员在东湖风景区渔光小路巡查时,桂某在路边树干上及绿道指示牌上陆续张贴印有“单间出租,拎包入住,家电齐全”等字样的宣传品2张,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壹份,责令其在11时整改,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贯彻“721工作法”的工作体现,但11时21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墙面上继续张贴2张宣传品,执法队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严格依法行政,体现出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
杜绝“城市牛皮癣”,禁止乱张贴现象,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干净的城市面貌。我局重视查处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现象,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行为,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乱张贴等不文明行为,努力维护风景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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