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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4 00:37 浏览次数:次
为进一步深化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发挥信用监管职能作用、治理经营主体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监管工具。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办法》还存在职责不清、列入程序繁琐等亟待修订的问题。2024年5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实施,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提出新要求。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优化列严程序。当前制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落地实施的最关键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条线和执法条线职责不清、列严程序繁琐。本次修订拟规定执法办案机构在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后,交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列入。有利于厘清条线职责分工,实现行政处罚程序和列严程序顺畅衔接。同时,删除“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条款,厘清上下级部门职责,简化列入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删除“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等因素”的条款,避免“二次判定”,增强操作性。
第二,强化制度衔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2的列入情形,强化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信用监管。根据2024年3月修订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关于预付费经营者相关内容,强化对收取预付费后“跑路”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同时,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衔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下发相关信息化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和有关文书。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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