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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3-26 09:31    浏览次数: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通报了《解释》的有关情况。《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

  《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

  《解释》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此外,《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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